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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母公司虚假申报IPO折戟,致远电子独立经营能力遭质疑

瑞财经 2024-10-12 17:18 4.1w阅读

瑞财经 李兰 9月30日,广州致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电子”)深市创业板IPO审核状态变更为“中止”,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据查,致远电子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嵌入式板卡及模块、CAN-bus总线通讯类产品、测试测量分析仪器三大产品的工业智能物联企业,产品主要面向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智能制造、医疗设备等领域客户。

致远电子由周立功、陈智红两人携手共同创立。此外,二人还创立了立功科技。

目前,周立功只出任立功科技副董事长,出任致远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智红则在立功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同时兼任致远电子副董事长。

此次并非周立功、陈智红二人首次向资本市场发起冲击。2020年,致远电子曾作为立功科技的全资子公司,陪伴立功科技递表深交所。

在立功科技IPO途中,其第一大供应商NXP公司曾对其报备的返利申请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立功科技存在虚假申报返款以及提前申报返款的情况,合计5490.43万元,占立功科技2019年利润总额的45%。

该情况被监管发现后,立功科技只好撤回IPO申请。在立功科技冲A未果后,2022年7月,致远电子便从立功科技体内脱离出来,拟独立运作上市,两家公司也从控股关系变成了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关联关系。

目前,周立功合计持有立功科技40.51%股份、陈智红直合计持有立功科技40.50%股份,立功科技直接持有致远电子3.14%股份。

虽已脱胎于立功科技,但致远电子的经营却难言独立,双方不仅存在频繁的关联交易,还有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且仍有不少员工混用的情形。

招股书显示,2020年-2023年,致远电子自立功科技采购金额分别为2883.43万元、2753.63万元、73.2万元及21.94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分别为28.6%、15.36%、0.44%及0.16%;同期,公司向立功科技销售产品金额分别为6375.69万元、935.35万元、772.9万元及503.68万元,占公司当期总营收的比例分别为20.81%、2.26%、1.6%及1.06%。

致远电子指出,双方处于产业链上下游关系,故存在公司向立功科技(含立功科技的子公司,下同)进行集成电路的关联采购,以及报告期早期通过立功科技的销售网络进行致远电子自研产品的关联销售的情形。

但自确立以致远电子为上市主体后,公司逐渐引入了其他供应商,并直接和客户对接,对立功科技的业绩依赖在逐渐变小。

不过,深交所仍要求致远电子说明,公司与立功科技等关联方是否存在共同客户或共同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说明与共同客户、共同供应商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对比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价格、固定资产市场评估价,说明关联采购和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就共同客户详细来看,2020年-2023年上半年,公司与立功科技的共同客户家数分别为35家、108家、86家及31家,公司对共同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019.03万、1.02亿、1.02亿及3498.67万,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59%、24.49%、21.09%、14.04%。由此可见,即使2022年7月后致远电子已经不再是立功科技子公司,当年对重合客户销售的金额仍旧过亿,占公司营收比例也超过了20%。 

另外,致远电子与立功科技还存在共同供应商。2020年-2023年上半年,公司与立功科技的共同供应商家数分别为6家、8家、10家、7家,公司向上述共同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1338.88万、1635.65万、3399.71万及1580.07万,公司向上述共同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3.28%、9.13%、20.65%及20.73%。

除了关联交易以外,由于致远电子曾为立功科技全资子公司,在2020年和2021年,公司存在部分研发人员曾与立功科技签署劳动合同,其薪酬福利由立功科技发放的情形,金额分别为724.11万元和270.52万元。直到2023年4月和5月,还有一名司机和一名生产人员被调整至致远电子处。

2021年,立功科技将其名下的16项专利权、22项软件著作权和6项商标无偿转让给致远电子。公司自立功科技受让的专利在2021年-2023年上半年对应产品的收入分别为 497.77 万元、1,267万元和603.18万元,占当年度营收的比重分别为1.20%、2.61%和2.42%。

致远电子还曾与立功科技共用OA系统,直至2023年4月双方OA系统才彻底独立。

综上可见,致远电子近些年实现快速发展,立功科技功不可没,不仅给客户、给专利,还帮其承担研发费用等,在此情况下,致远电子的独立性难免不被怀疑。而公司的独立性问题也引起交易所的关注,被要求说明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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