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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经 王敏 2025-02-12 15:02 3.7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近日,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新提交相关财务资料,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招股书显示,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研发、生产、销售橡胶履带类产品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农用机械橡胶履带、工程机械橡胶履带和橡胶履带板。
元创股份的前身为三门胶带厂,成立于1991年4月9日,注册资金为25万元,由王大元、陈基省、郑岳平及陈如香分别持有80%、8%、8%、4%。
人物关系上,陈如香是王大元配偶,陈基省是陈如香之弟,郑岳平曾为王大元之女王慧丽的配偶。
报告期内,创二代王文杰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文杰通过直接持股方式持有公司82.27%股份,通过星腾投资(王文杰为星腾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8.66%股份,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90.93%。王大元系王文杰之一致行动人,为王文杰之父,其通过直接持股方式控制公司4.31%股份。王文杰与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95.24%。
王文杰,男,197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02年3月起就职于公司及前身,2006年至2018年8月,历任元创有限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8月至2023年1月,任元创股份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1月至今,任元创股份董事长。
值得注意的是,王文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董某赠送现金32万余元,而在2021年9月8日,董某被判犯受贿罪。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出具编号为“(2021)浙1002刑初183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告人董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约1846万元,判决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刑事责任。其中,王文杰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关于其于2011年7月、2012年春节向董某赠送现金价值合计人民币32.8852万元的信息。上述判决现已生效,上述案件现已结案。
交易所对此发出问询,称王文杰向董某赠送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元创股份,董某是否为元创股份及王文杰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
元创股份表示,董某是因个人境外消费需要,于2011年7月向王文杰提出借款2万美元,王王文杰向其提供了相应资金;在2012年春节期间,经董某提议王文杰再次向其支付20万元现金。该等款项均来源于王文杰自有资金。
根据王文杰确认:就董某受贿一案王文杰至司法机关协助调查,相关事实清楚,所涉情节轻微,且王文杰及元创股份均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王文杰没有受到任何其他限制,元创股份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任何影响,司法机关未对王文杰予以立案,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门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证明》,确认:台州市监察委员会在查办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董某涉嫌受贿一案时,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文杰配合台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如实供述了其曾向董某赠送现金的事实情况,但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台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没有追究王文杰及发行人相关法律责任。此外,三门县监察委员会没有王文杰及发行人的违法记录。
台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文杰存在向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董某赠送现金的行为,但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台州市监察委员会不就此案追究王文杰及发行人的法律责任,目前也不存在针对王文杰及发行人的调查或立案情况。
综上所述,就上述事项,台州市监察委员会确认不追究王文杰及发行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存在针对王文杰及发行人的调查或立案情况,根据三门县监察委员会及相关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王文杰上述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涉嫌行贿等违法行为而面临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或受到其他相关处罚的风险。因此,王文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